大眾新聞·大眾日報
■編者按
“本報的使命就是動員人民起來抗戰,發表一切有益于抗戰的言論”。1939年1月1日,大眾日報在八百里沂蒙創刊,發刊詞中這樣寫道。
戰爭年代,大眾日報將這一磅礴宣言貫徹到底,一篇篇社論和文章,就是打擊敵人的一發發炮彈,578位烈士用鮮血染成的“大眾紅”,是世界新聞史上少有的史詩級篇章。正如大眾日報首任總編輯匡亞明在創刊七周年時所說:“大眾日報的歷史和山東人民抗戰史分不開,它是山東人民英勇抗戰的史詩,也是山東人民艱苦抗戰的縮影。”
今年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80周年。弘揚偉大抗戰精神,對大眾報人而言,既是莊嚴的時代使命,也是對自身光榮歷史與辦報初心的回望與傳承。8月6日起,大眾日報推出“紙上硝煙·一張報紙的抗戰”系列報道,講述一張報紙的抗戰,也講述一張報紙記載的抗戰,傳承紅色基因,凝聚奮進力量。
1942年8月26日,山東省戰工會高級審判處刑事法庭在臨沭縣蛟龍鎮開庭審理了一樁兇殺案。大眾日報記者章欣潮參加了旁聽。
當年5月,臨沭蛟龍區東窩子村小學教員李兆全在村西頭被人槍殺,當場殞命。李兆全的妻子立即向臨沭縣政府提起訴訟,經過縣級一審和專署二審后,到高級審判處是為三審。
1941年4月,山東省臨時參議會先后通過《改進司法工作綱要》《縣司法處暫行組織條例》《各級檢察院組織條例》等五部司法條規,對根據地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增設山東省戰工會高級審判處,經參議會選舉張伯秋為高級審判處處長。
《改進司法工作綱要》提出,為適應敵后環境,完成三級三審,在縣一級設立司法處,為民刑訴訟第一審機關,專署一級設地方法院,為民刑訴訟第二審機關,全省在高等法院未正式設立之前,暫設高級審判處,為民刑訴訟第三審機關。為便于窮苦百姓訴訟,《綱要》規定,一律暫時免收訴訟費。
高級審判處接案后,認為案情重大的,決定由省公安總局重新偵察。偵察加上審訊終將案情查明。
李兆全1940年曾任東窩子村村長,村民李慶藩的父親拒交給養,李兆全就向區里提起了控訴,李父畏懼潛逃,區公所就將李慶藩扣押,李慶藩對李兆全從此懷恨在心。不久之后,村長改由李慶藩的弟弟李慶爵擔任,李慶爵在任期間貪污公糧,又是被李兆全發現的,并領導村民清算公賬,令李慶爵追繳公糧1200斤,區公所因此將李慶爵拘押。李慶爵被釋放后,兩度與哥哥商量,要哥哥李慶藩想辦法殺了李兆全,還答應出一部分錢。
李慶藩先找村民李獻俊密商,答應事成之后給李獻俊三五百元酬金。之后,覺得人手不夠,5月12日二人又一起去找村民李從印加入,這天李獻俊給了李從印一支駁殼槍。第二天,李獻俊等三人一起將李兆全誘騙到村西頭,李獻俊向李兆全連打三槍。
此案為公開審理,高級審判處向各界代表發放了旁聽證。章欣潮領到的是第17號旁聽證,他走進法庭,看見旁聽席上已坐滿各機關、團體代表,名流士紳及該案有關人的家屬。
上午10點法庭正式開始審理,全場寂靜無聲。
主審法官為張伯秋,他的兩旁是陪審官,一位是省臨時參議會副議長馬保三,另一位是省公安總局局長劉居英。
張伯秋時年52歲,是根據地十分稀缺的法律專家。整個審理過程,他用認真耐心的態度,對每一個受審者作詳細的審問。有一位受審者在陳述時說:“在羈押后沒有受冤屈,待遇也很好,比在家里還要吃得好……”當時兩旁聽眾聞言,均面露微笑。
張伯秋認為,與舊司法機關相比,民主政府的司法機關在審判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與證人的證詞,只能作為參考材料的一種,“還必須把控訴人或告發人所提出的材料,以及司法機關本身多方面調查所得的一點一滴的材料,連同犯人的口供與證人的證詞,共同加以詳細的全盤的有系統的研究和分析綜合,必使所有事實都絲絲入扣,毫無游移毫無遺憾,然后規定材料的去取,再訊問犯人。并且必待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我們的材料都能絲絲入扣,毫無疑問時,才下判決”,這與舊司法機關“只以犯人的口供與證人的證詞作為判決的事實”相比,無疑是大大的進步。
依據這個原則審判后,主審法官張伯秋宣布:李慶藩先教唆,后加入實施殺人(幫助引誘李兆全)以正犯論,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十七條判處死刑,并褫奪公權終身。四個嫌疑人均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1942年,張伯秋在大眾日報發文。
之后,張伯秋在《大眾日報》發文說,新的司法工作具體實行山東保障人權條例和司法綱要,這才真是民主政權的司法精神。大眾日報則用兩句話概括了該案審理的重要意義:根據國法不用刑訊,充分發揚法治精神。
審判結束后沒幾天,臨沂的日偽軍開始對濱海掃蕩。戰工會將張伯秋、馬保三等50歲以上的老同志,迅速疏散到一百多公里之外的莒中縣五花營村。
(于岸青,大眾日報高級記者,大眾日報社史陳列館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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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姜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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